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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9-9 10:22:19 阅读:748 来源:admin

 
 
 
濮财农改[2014]9号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濮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2014年8月15日
 


濮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财政档案工作,规范乡镇财政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财政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是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乡镇财政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办)财政所,省财政直管县可视情况自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档案是指乡镇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或积累的与乡镇财政工作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乡镇财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政治上可靠、工作上负责、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对乡镇财政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乡镇财政各项工作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时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八条 乡镇财政档案按现实种类主要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如基建、设备等)、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荣誉档案。
第九条 乡镇财政会计档案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乡镇财政部门按照乡镇总预算、单位预算、非税收入等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乡镇(村)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收集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附属材料等;二是独立核算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按要求编制、收集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附属材料等
(一)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会计档案中的年终决算报表与文书档案一同归档整理;会计档案中的账簿、凭证宜采取会计档案的立卷方法整理。
(四)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的文件材料,应作为电子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条 文书档案是指乡镇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与乡镇财政有关的并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一)上级财政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针对乡镇财政工作制定的或需要贯彻执行的具有一定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本乡镇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乡镇财政部门在各项工作中收集和积累的所属单位和外单位的与乡镇财政工作有关的并具有一定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指乡镇财政部门在建造办公用房等设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材料。基本建设档案作为乡镇财政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情况,应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应单独组成保管单位,在分别立卷后,要以“参见”和“互见”等予以标注,与所在类别的其他文件材料保持联系,并在分类大纲和立卷说明中予以记载,存入全宗卷中。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按其内容和价值分别整理。保持其历史面貌和联系,便于文件材料的保管和利用。
(一)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均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内整理立卷向档案室移交。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年度整理立卷,不同年度的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放在最后一年度。卷内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编写页号。
(三)归档案卷应使用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逐项填写完备,装订整齐结实。
(四)归档案卷交接时,双方应清点核对,登记入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有专用的档案室,配备存档、阅档的桌椅和专用柜架,并逐步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霉、防有害气体、防鼠的“十防”要求,并根据“十防”的标准制定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会计、文书等不同种类档案的要求分别编制《档案分类与编号方案》,并报上级财政、档案部门备案。分类与编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文书档案应实行保管期限——年度——问题分类法,即先将归档文件按保管期限分类,每个保管期限下按年度分类,再在年度下面按问题分类;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问题(内容)分开,再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进行分类立卷。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及时对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保管,将案卷分类编号,装入专用的卷盒或卷套内,并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编制本部门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上级财政、档案部门备案。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编辑文件汇集、基础数字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大事记、年鉴、历史沿革等),为乡镇财政工作服务,建立档案管理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保密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乡镇财政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使用,外单位不得借阅、复制,如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的,需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局、档案局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结合乡镇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财政局、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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