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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有何不同?
 
添加时间:2016-11-29 11:06:52 阅读:460 来源:admin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有何不同?

仔细查阅此次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同时在文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如意见在第一部分总则中明确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第三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中也多次出现地方政府债务这一表述。

但无论意见名称还是总则及强调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第四部分等多个地方,意见还出现了十余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表述。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考虑到《意见》既要规定今后的规范管理,也要兼顾存量债务的过渡处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点采用了不同的表述。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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