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12-24 9:15:28 阅读:698 来源:admin
豫财农改〔2015〕2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省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基层财政监管能力建设,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支持基层财政建设、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向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本地资金绩效考评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各直管县应及时组织实施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所需经费。具体包括: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支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等组织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各项支出;
(二)改善乡镇财政办公条件支出。乡镇财政部门为开展资金监管工作所必备的基础设施和乡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第六条 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招待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农业人口数、区域面积、乡镇财政所个数、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并结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和乡镇财政建设实际,确定年度使用重点。
第八条 农业人口、区域面积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字;乡镇财政所个数依据乡镇财政基本信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结果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上年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数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给省辖市及相关县(市)财政局。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给所属辖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包括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各乡镇财政所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该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上年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管理和使用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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