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5-12-15 10:22:29 阅读:646 来源:admin
濮农改办〔2015〕17号
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
印发《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为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将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反馈。
2015年9月11日
附 件
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一般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区)对乡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保障与预算安排、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及管理、资金监管、基础工作、宣传培训、工作成效、遵纪守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规范化财政所建设、经费保障、政风行风建设等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等;
(二)市、县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方案、通知、意见、办法等正式文件,以及通过国库系统和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三)各县编制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等;
(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检查或审计结论,以及工程预决算报告、竣工验收材料,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果、考评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评指标:依据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内容,分类设定考核评价指标和量化评分标准。考评量化评分标准以每年布置考评工作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条 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分县(区)自评和市级考评两个阶段进行。
(一)县(区)自评:每年的年终前,各县(区)、乡(镇)按照当年下达的《考评量化评分表》对本级当年工作逐项进行自评,县(区)对乡镇要进行考评,要求考评面达到100%。
(二)市级考评: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通过召开座谈会、查看自查资料和现场察验的方式,对各县(区)及部分乡(镇)上一年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考核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参加考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不以公谋私,杜绝人情行为,坚守保密原则,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考核评价基础分实行百分制,采用量化指标按县(区)、乡(镇)分别计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得出综合分。再按工作层级分权重(县区和乡镇按1:2的比例),各级综合分数分别乘以相应的权重,相加得出县(区)的最终得分。
考评结果由综合分构成。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考评结果等次以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原则上优秀不超过2个,良好不超过3个,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综合分数低于60分或遵纪守法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评结果是对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将其作为下一年度对县(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的,责令进行整改,并区别项目类型,采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取消下年分配奖补资金、取消下年度立项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审计、财政部门等处罚的,以及在验收考评中弄虚作假的,本年度验收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地工作情况。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考评达到创优争先、比学赶超、查缺补漏、取长补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考评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